歐盟實施的勞務派遣指令對派遣工工資待遇得到哪些保障?
更新日期:2018-07-05 19:57:58
歐盟2008年實施的勞務派遣指令對派遣工人的工資待遇得到哪些保障?
2008年11月,歐盟關于勞務派遣的2008/104/EG指令(以下簡稱歐盟勞務派遣指令)于同年12月5日生效。該指令首次為歐盟領域約800萬名勞務派遣工人制定了最低勞動條件標準,并規(guī)定歐盟成員國必須在三年內在國內法中實施。該指令確立了“保護勞務派遣工人,提高勞務派遣質量”的平等待遇原則。它的意思是勞務派遣工人應該被平等地對待為正規(guī)工人,這反過來又包含兩個層次的含義。
一是工資支付 原則上應當同工同酬,包括津貼、補貼和企業(yè)福利等;
二是應當給予同等 待遇,比如在勞動時間、休假、懷孕女工保護等方面,以及在對用工單位 的共同設施如托兒所、食堂、班車等的使用上,用工單位應當給予勞務派 遣工與固定工相同的待遇。由于歐盟各成員國法律上對勞務派遣工的工資 規(guī)定各不相同,實際上其工資普遍低于固定工,因此在審議該指令時,對 同工同酬應如何規(guī)定存在很大爭議,最后,作為妥協的結果,歐盟勞務派 遣指令允許成員國在這個問題上作出例外規(guī)定,但是設定了嚴格的前提條 件,一是必須制定最低工資規(guī)定予以保障,二是如果作出例外規(guī)定必須由 勞資集體協議確定。對于適用范圍,該指令規(guī)定原則上所有行業(yè)都可以采 用勞務派遣這種用工方式,只在十分嚴格的前提條件下,出于公共利益的 理由,可以予以禁止或限制。為督促成員國落實相關規(guī)范,該指令還要求 成員國在法律中規(guī)定配套的制裁措施。
歐盟勞務派遣指令規(guī)定的三年落實期限已經在2011年底到期,許多成 員國在此期間修改了國內法,以符合歐盟勞務派遣指令的要求。盡管如 此,各國的規(guī)定仍不盡相同,其中,對勞務派遣工工資保障最好的是法 國。據德國“同工同酬網”報道,在歐盟27個國家中,以法律規(guī)定勞務 派遣工和固定工一律同工同酬的國家有芬蘭、比利時、盧森堡、法國、西 班牙、葡萄牙、意大利、斯洛文尼亞、羅馬尼亞和希臘;可以由勞資集體 協議作例外規(guī)定的國家有瑞典、愛沙尼亞、英國、丹麥、荷蘭、德國、捷 克、奧地利、波蘭、斯洛伐克和匈牙利;法律未作規(guī)定的國家有愛爾蘭、 立陶宛、拉脫維亞、保加利亞、馬耳他、塞浦路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