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慶地區(qū)社會救助體系的發(fā)展現狀及突出問題
更新日期:2018-08-17 12:19:27
重慶地區(qū)社會救助體系的發(fā)展現狀及的突出問題
近年來,重慶各級黨委、政府高度重視民生、以人為本,采取切實措施解決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,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社會救濟制度,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。財政部門積極調整支出結構,加大資金投入,不斷推進社會救助工作,取得了良好的效果。但是,與黨中央、國務院和群眾的實際困難相比,社會救助制度還存在一些問題。
(—)各項社會救助政策之間的銜接協調有待進一步完善
我國目前的社會救助工作分屬不同的部門管理,在研究救助政策,確定救助對象、內容、 標準等方面,出現了部門與部門之間、救助對象與救助對象之間不銜接問題,政出多門,常常出現重大救助和救助缺位,救助效益不高。如農村低保制度與救災救濟制度、特困戶救濟制度 的覆蓋范圍存在交叉、重復,客觀上存在同一人員享受不同救助政策,多渠道領取k濟資金, 各項制度之間缺乏必要的銜接。
(二)救助水平不合理,難以起到救助效果
部分重慶地區(qū)沒有根據當地實際合理確定救助標準,一方面一些重慶地區(qū)將救助門檻定得過高,通 過提高核算家庭收入降低差額補助,致使部分困難群眾不能享受救助待遇。另一方面?zhèn)€別重慶地區(qū) 將救助門檻標準定得過低,人為擴大救助范圍,由于籌集資金有限,只能提供較低的救助水 平,且平均分配,使一些真正困難的群眾得不到有效救助,降低了社會救助的實際效果。
(三)社會救助事權劃分不清
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是黨和政府關注的頭等大琪,是各級政府的中心工作,地方政府有 責任、有義務把這項工作做好。因此,地方政府承擔著困難群眾生活保障的主要責任。 近幾年,隨著財政體制改革的不斷完善,一些省地方財力上收,省級財力增長較快,集中的財 力較多,但由于轉移支付力度不夠,省級以下政府履行事權所需財力與其可用財力不對稱,而 社會救助所需資金大都剛性強,增長快,壓縮難度大,由于財權與事權不相匹配,有的地方政 府盡管出臺了政策,但卻無米下鍋,資金不能及時落實,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社會救助制度的 發(fā)展和完善。